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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执业药师报名条件 2015执业药师考试:中药生产的管理

2015执业药师考试:中药生产的管理 相关链接:   2015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相关知识点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小编整理如下,希望对考友们有所帮助。   1.中药材生产是基础   中药材生产作为中药产业发展的基础部分,直接制约着中药其他产业的发展。中药材是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生产的原料,中药材生产关系到中药材的供应、质量和临床疗效,关系到整个产业现代化的基础建设,也关系到对外贸易。因此搞好中药材生产和质量是中药产业发展的关键。   2.中药材生产应以提高生产水平和药材质量为目标发展道地药材   发展中药材生产必须依靠政策和现代科学技术,增加投入,努力提高中药材质量。天然药材的生产多有一定的地域性,且产地与产量、质量有密切关系,并逐渐形成了“道地药材”的概念。长期的中医临床实践证明,重视中药产地与质量的关系,强调道地药材的开发和利用,对保证中药疗效,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道地药材的确定,与药材产地、品种、质量等多种因素有关,而临床疗效则是其关键因素。如四川的黄连、川芎、附子;江苏的薄荷、苍术,广东的砂仁,东北的人参、细辛、五味子,宁夏的枸杞,山东的阿胶等等,都是著名的道地药材,受到人们的称道。因此,根据质量好、技术强、产量高、成本低、领导重视的原则,并按照中药产业政策,合理确定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界线,择优定点建立中药材优良品种基地,使中药材生产走“公司+农户”的路子,发展中药材已成为一种经济优势。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要与农业生产结合起来,与天然林、野生资源保护结合起来,与扶贫开发结合起来,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突出生态和经济两个效益,提高药材生产水平和药材质量。   3.建立中药材生产内在质量规范管理标准   中药材作为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的上游产品,是中药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源头,提高药材质量是实现中药产业现代化的关键。无论是传统制药还是现代制药,药材的质量都是制约临床效果的决定性因素。随着国际天然药物贸易市场的发展和中药材国际影响力的扩大,中药要适应并符合国际医药市场的标准和要求。国外已对中药材内在质量提出了要求,诸如有效成分标示量、重金属及农药残留量限制等。为了推动GLP、GCP、GMP、GSP实施,集中解决中药材质量问题,对中药材的科研工作和药材质量规范GAP的制定工作,已经引起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视;种子提纯复壮、病虫害防治、产品加工、储存养护、有效成分含量分析、产品质量定性、定量控制等已列入国家科技发展重点支持项目,以推动中药产业现代化,加快传统中药走向世界。   中药饮片生产   中药饮片生产是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的我国特有的制药技术。中药饮片既可根据中药处方直接调配煎汤(剂)服用,又可作为中成药生产的原料供制药厂使用,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中医临床疗效。   中药饮片的概念:“饮片入药,生熟异治”。“饮片”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辨证施治和调剂、制剂的需要,对中药材进行特殊加工炮制后的制成品。中医临床用以治病的药物是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而中成药的原料亦是中药饮片,并非中药材。所以,严格地讲,中药的性味归经及功效实为中药饮片的属性。1963年版《中国药典》以来,历版《中国药典》除在附录中有法定的炮制方法外,在具体的中药和成方制剂中均有具体的炮制要求。此外,还有《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炮制规范,初步形成了中药饮片质量的三级管理标准。中药饮片的炮制工艺是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不断总结形成的。   中成药工业生产   “成药”一词的发明系晋代葛洪(公元261~312年),他在《肘后备急方》中第一次提出“成药剂”的名词。主张药物按处方配好,加工成一定剂型备临床急需。所以说,“成药”是根据疗效确切、应用范围广泛的处方、验方或秘方,具备一定质量规格,批量生产供应的药物。在“成药”生产中,为有别于西药,故称之为“中成药”。   中成药生产历史悠久,得到发展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中成药工业是在公私合营时前店后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手工操作逐步向机械化、自动化的现代企业方向发展;从经验管理向现代化管理转变,至今已初具工业规模,浙江执业药师条件全国中药生产企业1059家, 辽宁执业药师报考条件生产中成药品种达8000种, 考执业药师要什么条件年工业总产值250亿元左右。中成药已经成为医药行业中具有广阔发展市场的重要领域。中成药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重近年来由13.7%猛增至24%,增幅高达75%以上。在中药类消费中,中成药销售额及比重逐年上升,1984年为20.16亿元人民币,所占比重为49.8%;1994年为156.1亿元人民币,所占比重为64.4%;1996年为207.7亿元人民币,所占比重为65.8%;1997年所占比重已达72%左有。据国家权威机构对1998年全国中成药工业前50家企业统计的数字显示,1998年全国中成药销售额前50家企业的产品销售总额占全部中成药销售总额的54.36%,有三个企业销售额超过10亿元(北京同仁堂、上海市医药公司、四川太极医药公司),其中同仁堂创下了近20亿的销售业绩。在这50家销售领先的企业中,国有大型企业33家(占66%),中型企业12家(占24%),小型企业仅5家(占10%),充分显示出中成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行业中的龙头地位与作用。   同时,必须看到中成药工业在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药品质量标准特别是安全有效指标和临床药理以及GMP制度实施与国际医药市场要求存在着很大差距。中成药企业数量多,总体水平不高,中医药研究基础相对薄弱,中药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参与国际医药市场竞争实力不足,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国家政策的指导和依托科技创新,推行GMP认证,提高产品质量。   通过传统方法与现代科学方法的结合,继承、创新结合,可从以下几方面推进中成药工业的发展:   ①大力开展标准化研究,不断提高中成药的产品质量:制定科学的国际公认的质量标准是中成药产品发展提高、走出国门的首要任务。国家在“八五”、“九五”期间都安排了项目,对中药复方标准化、中成药质量标准化开展研究。中药行业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对传统医药必须“安全、有效、稳定、均一、经济”的要求,加快对中成药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定性、定量的标准,提高中成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②大力加强科研开发,不断提高新型的中成药品种质量和数量:我国的中药行业要切实加大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中药资源,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和开发经验,执业药师参考条件加强对中药品种和剂型的研究开发,提高新产品的高科技含量,推出适应国际潮流的定向、定时、缓释、控释等新剂型和新产品。   ③大力推进GMP规范生产,不断提高中药的生产管理水平:企业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版)规定的原则和实施规划,结合我国国情和中成药生产的特点,有目标、分步骤地在中药企业全面实施GMP,将我国中药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到新的台阶,实现中药产业现代化。 编辑推荐: 2015执业药师考试大纲汇总(新版) 2015执业药师考试考纲变化解读 2014执业药师考试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真题 《中国执业药师》杂志,推荐资料汇总 环球网校医学考试网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医学考试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手术医师资质分级、准入、周期性医师手术能力评价与再授权机制,对医师手术资质与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手术医师的手术权限与其资质能力相符陕西执业药师报名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三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 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变更执业范围是指医生通过积累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在满足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将原有的执业范围扩展到其他领域,如儿科。整个变更执业的过程需要医生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试,以确保医生在新领域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来保障患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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