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药师考试的处罚规定主要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这两个文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
这两个文件中关于执业药师考试处罚规定的部分内容,具体的处罚规定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而发生变化,在考试前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或咨询相关考试机构以获取最新信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节选)
- 第三十一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的条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
-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的条件,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的条件,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五)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节选)
- 第三十一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时间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三)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五)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 (六)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
-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的;
-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具体的处罚规定应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考生在考试前应仔细阅读考试相关的规定和指南,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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