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科目?
2024年全国各地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工作相继开始,直达壹优学
小编整理了2024年上海市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通知,其中包括考试准考证打印,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题型、考试方式等其他事项信息,希望给各位参与评审的学员们带来帮助!
上海省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准考证打印:
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考生可在 2024年7月1-7日期间,登陆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
国家卫生健康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证打印流程:
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国家卫生健康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打印准考证。对于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可到考点申请打印。准考证请考生妥善保管,考试时需凭准考证入场。
上海省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时间:
2024年7月6-7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上海省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科目、考试专业和考试方式:
各考试专业设1个科目,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考试专业详见附件。报考人员应根据现从事的工作,选择合适的专业进行考试,有执业注册要求的,须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并已注册。
上海省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题型:
总题量100题,单选是25-30题,多选是20题左右,共用题干单选题是15题左右,剩下的就是案例分析题35-40题。
以上有关“上海市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科目?”是有直达100小编整理编辑 ,更多考试资讯关注直达100官网或微信公众号,需要学习资料可联系“在线客服”免费领取!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我们将持续提供最新的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押题和备考网课视频等原创改写内容,以确保您能够更好地准备考试。
首先,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备考资料,包括考试指南、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和重点知识点总结等。这些资料可以帮助您全面了解考试内容,掌握考试重点和难点,从而更好地应对考试。
此外,我们还提供了一些备考押题,这些题目是根据历年考试趋势和专家预测精心挑选的,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考试形式和难度,从而更好地准备考试。
最后,我们提供了备考网课视频,这些视频涵盖了考试的核心知识点和技能点,并且结合了多种教学方法,包括讲解、互动、案例分析等,帮助您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考试内容。
请记住,备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耐心和毅力。通过我们的备考资料和视频,您可以更好地准备考试,取得更好的成绩。我们希望您能够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取得优异的成绩。
四川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报考新规丨考试时间丨报名时间
四川省2024年卫生资格副高级职称考试确定了,准备报考的考生快随直达壹优学
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查看详情》》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2024年卫生资格副高级职称考试时间:
四川省2024年卫生资格副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
(一)报名时间
4月26日至5月22日。
(二)资格核查时间
4月26日至5月23日。
(三)缴费时间
4月26日至5月24日。
(四)电子发票打印时间
6月17日至12月31日。
(五)准考证打印时间
7月1日至7月5日。
四川省2024年卫生资格副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条件:
(一)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报考条件
报考范围及条件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卫生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43号),该项考试报考范围及报考条件如下:
(一)报考范围
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护、药、技专业技术工作,拟晋升卫生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参加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在我省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护、药、技专业技术工作,拟晋升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可参加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
在我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领域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设计、研发、注册、生产、流通、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药学服务等工作,拟晋升非临床药学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可参加非临床药学专业副高级资格考试。
(二)卫生副高级资格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师类专业: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治(管)医师资格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主治(管)医师资格满6年。
(2)护理、药学、技术类专业: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管护(药、技)师资格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主管护(药、技)师资格满6年。
报考专业须与从事专业相一致,未开考专业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
(1)受聘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2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
②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2)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受聘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6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
②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
(三)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资格满4年。
(2)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资格满6年。
(3)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资格满8年。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
(1)受聘(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2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②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2)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受聘(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8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
②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学术技术称号。
③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不少于25年,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医疗效果达到县(市、区)内先进水平,得到县(市、区)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省、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四)中医药副高级资格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中医药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师类: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6年。
(2)护、药、技师类: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
焦作执业药师报考条件取得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6年。
报考专业须与从事专业相一致,
执业药师注册的条件未开考专业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执业药师注册的条件可破格报名参加中医药副高级资格考试:
(1)受聘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②市(厅)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2)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受聘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
②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国医大师、省级以上名中医、岐黄学者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专家称号)推荐。
(五)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资格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申报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职称,须取得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 临床类别医师报考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资格需提供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结业证书。
受聘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资格考试: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2)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3)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六)非临床药学专业副高级资格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非临床药学专业副高级资格考试(医院药学、药物分析、中药学专业)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4)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非临床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由执业药师聘为非临床主管药师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1年。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非临床药学专业(医院药学、药物分析、中药学专业)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
(1)受聘担任非临床主管药师职务满2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②省(部)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④从事非临床药学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⑤负责(排名第1位)起草国家级标准并发布2项。
(2)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非临床主管药师职务满8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
(七)其它有关事项
1.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
非专业怎么报考药师证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2. 报考医师类专业,报考专业须与医师资格执业类别和执业注册范围一致;报考护理类专业,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注册在有效期内;临床类别医师报考中医药副高级资格需提供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结业证书;执业药师报考非临床药学专业,须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3. 按破格条件报考相应资格的人员,其业绩、贡献和荣誉均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且不得重复使用。
4. 在聘任(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考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聘任(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指派的援外、援藏、援彝等工作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考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
5. 报考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均计算至报名当年的12月31日。
6. 报考非临床药学专业副高级资格考试,药学相关专业为医学门类、医药卫生门类的药学类和中药学类专业。
以上内容是“四川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报考新规丨考试时间丨报名时间”大家可关注“直达100”微信公众号,届时有关四川省2024年卫生资格副高级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报名条件、报名流程、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时间、考试大纲、考试题型、考试成绩查询、证书领取等相关内容小编会及时提醒大家。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我们将持续提供最新的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押题和备考网课视频等原创改写内容,以确保您能够更好地准备考试。
首先,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备考资料,包括考试指南、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和重点知识点总结等。这些资料可以帮助您全面了解考试内容,掌握考试重点和难点,从而更好地应对考试。
此外,我们还提供了一些备考押题,这些题目是根据历年考试趋势和专家预测精心挑选的,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考试形式和难度,从而更好地准备考试。
最后,我们提供了备考网课视频,这些视频涵盖了考试的核心知识点和技能点,并且结合了多种教学方法,包括讲解、互动、案例分析等,帮助您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考试内容。
请记住,备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耐心和毅力。通过我们的备考资料和视频,您可以更好地准备考试,取得更好的成绩。我们希望您能够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取得优异的成绩。
甘肃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考试报名时间在何时?考试定在什么时候?
甘肃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考试即将开始报名,由于此类考试难度较大,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要提前进行准备,大家记得抓紧时间复习哦~今天直达100小编就为大家带来“甘肃省甘肃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考试时间在什么时候呢?考试方式是什么?”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查看原文》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公告
报考的考生可在右侧免费领取考试大纲、历年真题等学习资料哦!
甘肃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报名时间及现场审核时间:
(一)考试报名。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5月24日,报考人员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提交完成后打印《2024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加盖公章。
(二)考区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核。考区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核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5月27日。现场确认按隶属关系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辖区的县(区)卫生健康局或市(州)卫生健康委进行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核,具体现场确认地点和资格审核时间以各考点公布为准。在兰中央和省属各有关单位,由本单位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同志统一收集相关材料后在省卫健委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核。
甘肃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缴费方式及时间:
(一)缴费方式。考生现场确认结束并通过资格审核后,可在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报名页面进行网上缴费。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等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甘发改价格〔2021〕82号)文件精神,2024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报名费100元。
(二)缴费时间。缴费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6月3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成功,逾期未交费的考生无法打印准考证并视为放弃考试。缴费成功的考生,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报名费用不予退还。
甘肃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考试时间:
按照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统一安排,初定于2024年7月6日至7日开展2024年甘肃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
甘肃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考试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采用网上打印方式发放,报考人员可于2024年7月1日至7月7日使用个人账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自行打印准考证。
以上内容是“甘肃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考试时间在什么时候呢?考试方式是什么?有效期为多久?”已经报考的考生可在右方输入联系方式免费领取学习资料或持续关注直达100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届时有关甘肃省2024年护理副高职称考试报名条件、报名流程、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查询、考试内容,证书领取等相关内容小编会及时提醒大家。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我们将持续提供最新的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押题和备考网课视频等原创改写内容,以帮助您更好地掌握考试重点和难点,提高备考效率。
我们深知备考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将不断更新备考资料,确保您能够及时获取到最新的考试信息。我们的备考资料不仅包括教材和试题,还包括一些实用的技巧和策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考试内容。
我们的备考押题将根据历年考试趋势和题型进行分析和预测,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考试重点和难点。同时,我们的备考网课视频将为您提供更直观、生动的备考方式,让您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考试内容。
我们的原创改写旨在确保备考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避免抄袭的嫌疑。我们相信,只有真实的备考资料才能真正帮助您提高备考效率,取得更好的成绩。
总之,我们致力于为各位考生提供最优质的备考服务,帮助您更好地准备考试,取得更好的成绩。请相信,只要您认真备考,付出努力,一定能够取得成功!
山医大汾院院字(2021) 号执业药师证什么时候报名
纸笔考试的专业有“护理学(初级师)”,人机对话考试的专业有“药学(初级士)”等112个专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第六条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第七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5、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评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雪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第八条 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第九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病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第十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种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第十六条 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办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第十七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十八条 解放军总后卫生部、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本系统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在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第十九条 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制定。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第二十四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第二十七条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护士(助产士)的继续教育暂依照《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卫生部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卫生部。卫科教发(2000)477号文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如有违规或者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