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执业药师学院条件 柘荣县财政局关于公布福建省2023年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报考执业药师学院条件,根据《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将《福建省 2023年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予以公告。
福建省2023年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收(委托执收)单位
政策文件
备注
一
政府性基金收入
(一)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
宣传部门(电影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税〔2018〕67号、闽财税〔2015〕46号等
(二)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财政部门
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闽财综〔2008〕3号等
(三)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财政部门
国发〔2004〕8号、财综〔2004〕49号、财建〔2004〕174号、闽财综〔2005〕20号等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税务部门
1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国办发〔2006〕100号、闽财综〔2007〕5号、财综〔2021〕19号等
2
补缴的土地价款
国办发〔2006〕100号、闽财综〔2007〕5号、财综〔2021〕19号等
3
划拨土地收入
国办发〔2006〕100号、闽财综〔2007〕5号、财综〔2021〕19号等
4
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国办发〔2006〕100号、闽财综〔2007〕5号、财综〔2021〕19号等
(五)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税务部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6〕11号、13号,闽财税〔2017〕14号,财税〔2017〕18号,闽财税〔2020〕23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等
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
(六)
彩票公益金收入
1
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
福彩中心
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等三部委令第67号、财综函〔2006〕7号、财综〔2012〕15号、财综〔2015〕94号、财综〔2021〕18号等
2
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
体彩中心
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等三部委令第67号、财综函〔2006〕7号、财综〔2012〕15号、财综〔2015〕94号、财综〔2021〕18号等
(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闽政〔2002〕53号、闽价〔2004〕房116号、闽财税〔2020〕5号、闽委办发明电〔2020〕20号等
(八)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等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
1
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税务部门
财预〔2019〕142号等
(九)
污水处理费收入
住建部门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
(十)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
1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
福彩中心
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预〔2010〕88号、财综〔2012〕89号、财综〔2015〕10号等
2
体育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
体彩中心
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预〔2010〕88号、财综〔2012〕89号、财综〔2015〕10号等
(十一)
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税务部门等
福建省政府令第118号、财税〔2014〕96号、财税〔2016〕11号等
二
专项收入
(一)
教育费附加收入
税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闽财规〔2022〕2号等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
场外核应急准备收入
税务、生态环境部门
财防〔2007〕181号、闽财建〔2011〕104号、闽财建〔2019〕12号等
(三)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税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12号、闽政文〔2011〕230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财预〔2014〕368号、财税〔2016〕12号、闽财规〔2022〕2号等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税务部门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财预〔2014〕368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9〕46号、闽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2021第7号等
1.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
(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税务部门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预〔2014〕368号、财税〔2015〕72号、《福建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闽财税〔2015〕41号、财税〔2017〕18号、闽财税〔2017〕50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等
1.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2.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
教育资金收入
财政部门
国发〔2011〕22号、财综〔2011〕62号、财综〔2014〕2号等
(七)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
财政部门
中发〔2011〕1号、财综〔2011〕48号、闽财综〔2011〕70号、财综〔2012〕43号等
(八)
森林植被恢复费
税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闽财税〔2016〕25号、财税〔2022〕50号、闽财税〔2022〕12号等
(九)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税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闽政〔1997〕32号、财综字〔1998〕125号、闽财综〔1999〕60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闽财综〔2011〕66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预〔2014〕368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20〕9号、闽财税〔2021〕1号等
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实行分级管理。
(十)
广告收入
广播电视部门
财综〔2004〕53号等
(十一)
专项收益上缴收入
财预〔2019〕142号等
(十二)
其他专项收入
各有关单位
财综〔2004〕53号等
三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一)
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公安部门
1
外国人签证费
计价格〔2003〕392号、公明传〔2011〕470号、公办〔2022〕136号等
2
外国人证件费
公通字〔1996〕89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公境传〔2013〕640号等
3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国境发〔2020〕2号等
4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公通字〔1996〕89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等
5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闽价〔1994〕费字269号、闽价〔1997〕费字218号等
6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7〕34号、财税〔2018〕37号等
7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闽发改服价函〔2020〕108号等
含临时机动车号牌工本费等。
8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闽发改服价函〔2020〕108号等
含临时机动车行驶证费等。
9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闽发改服价函〔2020〕108号等
10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闽发改服价函〔2020〕108号等
11
驾驶许可考试
闽发改服价函〔2020〕108号等
12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闽发改服价函〔2020〕108号等
13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闽发改服价函〔2020〕108号等
14
其他缴入国库的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
〔1989〕闽价涉字第350号、闽价〔2001〕费字199号、闽财预〔2002〕30号、闽财综〔2014〕36号等
包括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
(二)
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诉讼费
人民法院
国务院令481 号、财行〔2003〕275号、闽价费〔2008〕145号等
(三)
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部门
财综〔2002〕6号、闽价费〔2017〕263号、闽发改服价函〔2021〕214号等
(四)
外交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认证费(含加急)
外事部门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等
(五)
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考试考务费
财政部门
价费字〔1992〕33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闽发改服价函〔2021〕251号、闽发改价格函〔2023〕16号等
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
(六)
审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考试考务费
审计部门
价费字〔1992〕44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等
包括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
(七)
市场监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闽价费〔2009〕9号、闽价费〔2010〕342号、闽价费〔2012〕308号、闽价费〔2013〕388号、闽发改服价函〔2020〕107号等
(八)
广播电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考试考务费
广电部门
财综〔2005〕33号、财综〔2008〕37号、闽发改服价函〔2020〕310号等
包括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等。
(九)
应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消防部门
财综〔2011〕5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等
2
缴入国库的应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急管理部门
闽发改价格函〔2022〕318号等
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等。
(十)
人防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税务部门
闽政〔1994〕26号、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闽价〔2002〕房133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综〔2011〕10号、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闽价费〔2014〕34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闽财税〔2020〕23号等
(十一)
文化和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导游人员(含中、高、特级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文旅部门
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10〕915号、闽发改价格函〔2022〕320号等
(十二)
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教育部门
1
教师资格考试
财综〔2012〕4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闽发改服价函〔2022〕17号等
2
普通话水平测试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59号、闽价费〔2004〕195号、闽财综〔2007〕17号等
3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闽价费〔2018〕158号、教财〔2020〕5号等
4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闽价费〔2018〕158号、教财〔2020〕5号等
5
普通高中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等
6
普通高中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等
7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等
8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等
9
高等学校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财〔1992〕42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6〕101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计价格〔2002〕665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05〕22号、教电〔2005〕333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教财〔2006〕7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高〔2015〕6号、教财〔2020〕5号等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10
高等学校住宿费
11
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
12
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13
考试考务费
[92]闽财综字第091号、价费字〔1992〕367号、财综字〔1999〕110号、闽价〔2000〕费字245号、闽财综〔2002〕31号、闽价〔2002〕费59号、闽价〔2003〕费15号、闽教财〔2003〕费字119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闽价〔2004〕费273号、闽价〔2006〕费67号、发改价格〔2008〕3699号、闽价费〔2009〕112号、闽价费〔2017〕298号、闽财税函〔2018〕4号、闽发改服价函〔2021〕402号等
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 考执业药师条件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执业药师可以报考条件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自学考试收费,研究生、普通和成人大中专院校、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学分学费,“开放教育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收费等。
(十三)
统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统计部门
发改价格〔2015〕1217号、闽发改服价函〔2022〕231号等
(十四)
自然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
1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等
2
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等
3
耕地开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闽政〔2000〕文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等
4
不动产登记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改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等
(十五)
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住建部门
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建城〔1993〕410号、闽价〔1994〕房字199号、闽建城〔2015〕15号、财税〔2015〕68号等
2
考试考务费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18〕90号、财税〔2020〕37号、闽发改服价函〔2020〕352号、闽发改服价函〔2020〕442号、闽发改价格函〔2022〕299号、闽发改价格函〔2022〕301号、闽发改价格函〔2022〕385号、闽发改价格函〔2022〕392号、闽发改价格函〔2022〕393号等
包括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等。
3
其他缴入国库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
闽财预〔2010〕154号、闽财税〔2017〕8号等
(十六)
知识产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知识产权部门
发改价格〔2013〕1493号、财税〔2017〕8号、闽发改服价函〔2020〕282号等
(十七)
生态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考试考务费
生态环境部门、人社部门
财综〔2007〕4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18〕100号、闽发改价格函〔2022〕392号等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等。
(十八)
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交通部门、人社部门
1
考试考务费
财综〔2010〕39号、财综〔2011〕10号、闽发改服价函〔2021〕333号、闽发改价格函〔2022〕385号、闽发改价格函〔2023〕7号、闽发改价格函〔2023〕84号等
包括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考试等。
2
其他缴入国库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
闽财预〔2010〕154号、闽财税〔2017〕8号等
(十九)
工业和信息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工信部门
1
考试考务费
闽价〔2004〕费204号、财综〔2011〕90号、财综〔2012〕5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闽发改服价函〔2020〕345号等
包括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术鉴定考试、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等。
2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计价费〔1998〕218号、闽价〔1998〕费字18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等
(二十)
农业农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农业农村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
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海洋与渔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闽政〔1989〕综184号、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等
2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
海洋与渔业部门
价费字〔1992〕452号等
3
农药实验费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
4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农业农村部门
财综〔2009〕71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农财发〔2016〕12号、闽发改价格函〔2023〕101号等
5
其他缴入国库的农业农村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业农村部门
价费字〔1992〕452号、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7〕20号等
(二十一)
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税务部门、人社部门
1
考试考务费
人社部门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闽发改价格函〔2022〕393号等
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等。
2
水土保持补偿费
税务部门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闽财综〔2014〕54号、财预〔2015〕205号、财税〔2020〕58号、闽发改服价函〔2020〕267号等
(二十二)
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卫健部门
1
预防接种服务费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闽医保办〔2018〕4号、闽医保办〔2018〕25号等
2
鉴定费
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闽价费〔2007〕426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08〕3295号、闽价费〔2009〕315号、闽价费〔2016〕92号、财预〔2017〕28号、闽发改服价函〔2020〕111号、卫生部令第91号、闽发改服价函〔2020〕111号等
包括医疗事故鉴定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等。
3
考试考务费
财综〔2011〕9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税〔2016〕14号、财税〔2016〕105号、闽发改价格函〔2023〕26号等
包括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
4
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疾控机构
闽财税函〔2020〕14号等
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等。
(二十三)
药品监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药监部门
1
药品注册费
发改价格〔2015〕1006号,财税〔2015〕2号,财政部 发改委公告2020年第11号、2021年第9号、2022年第5号,闽发改服价函〔2021〕361号等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截止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发改价格〔2015〕1006号,财税〔2015〕2号,财政部 发改委公告2020年第11号、2021年第9号、2022年第5号,闽发改服价〔2020〕48号,闽发改服价函〔2021〕361号等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止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十四)
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殡葬收费
民政部门
价费字〔1992〕249号、闽政〔2022〕14号等
(二十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人社部门
1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闽价费〔2017〕279号、闽发改价格函〔2022〕456号等
2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财税〔2019〕58号、财税〔2020〕37号、闽发改服价函〔2020〕272号、闽发改价格函〔2022〕300号、闽发改价格函〔2022〕301号等
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初级、中级、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等。
3
其他缴入国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
闽价费〔2007〕196号、闽价费〔2008〕361号、闽财预〔2010〕154号、闽财税〔2017〕8号、闽发改服价函〔2022〕456号等
包括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事业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考务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收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等。
(二十六)
仲裁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
仲裁收费
仲裁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闽价〔2004〕费498号、财综〔2010〕19号等
(二十七)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各有关单位
1
信息公开处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财办库〔2020〕254号、闽财非税函〔2021〕1号等
2
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预〔2003〕470号、闽价费〔2007〕63号、闽价费〔2009〕55号、财税〔2017〕20号、闽财税函〔2021〕5号、闽发改服价函〔2021〕366号等
包括老年大学学费、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等。
四
罚没收入
(一)
公安罚没收入
公安部门
《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
(二)
检察院罚没收入
人民检察院
《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三)
法院罚没收入
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四)
新闻出版罚没收入
新闻出版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
(五)
海关罚没收入
海关部门
《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
(六)
药品监督罚没收入
药监部门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疫苗管理法》《中医药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七)
卫生罚没收入
卫健部门
《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母婴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
(八)
检验检疫罚没收入
海关部门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九)
交通罚没收入
交通部门
《道路运输条例》《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十)
审计罚没收入
审计部门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十一)
渔政罚没收入
海洋与渔业部门
《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十二)
物价罚没收入
发改、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十三)
市场监管罚没收入
市场监管部门
《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反垄断法》《专利法》《广告法》《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
(十四)
工业和信息产业罚没收入
工业和信息产业部门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
(十五)
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保护法》等
(十六)
水利罚没收入
水利部门
《防洪法》《水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等
(十七)
邮政罚没收入
邮政部门
《邮政法》《福建省邮政条例》等
(十八)
监察罚没收入
监察部门
《监察法》等
(十九)
住房和城乡建设罚没收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二十)
应急管理罚没收入★
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
(二十一)
气象罚没收入★
气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
(二十二)
其他罚没收入
各有关单位
《行政处罚法》《预算法》等
五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一)
利润收入
各有关单位
国发〔2007〕26号、闽财企〔2012〕6 号、闽财企〔2012〕48号、财预〔2016〕6号等
(二)
股利、股息收入
各有关单位
国发〔2007〕26号、闽财企〔2012〕6 号、闽财企〔2012〕48号、财预〔2016〕6号等
(三)
产权转让收入
各有关单位
国发〔2007〕26号、闽财企〔2012〕6号、闽财企〔2012〕48号、财预〔2016〕6号等
(四)
清算收入
各有关单位
国发〔2007〕26号、闽财企〔2012〕6号、闽财企〔2012〕48号、财预〔2016〕6号等
(五)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各有关单位
国发〔2007〕26号、闽财企〔2012〕6号、闽财企〔2012〕48号、财预〔2016〕6号等
六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一)
海域使用金收入
税务部门
《海域使用管理法》、财综〔2006〕24号、财综〔2007〕10号、闽政办〔2007〕153号、财综〔2008〕71号、《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综〔2021〕19号等
(二)
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
自然资源部门
财工字〔1995〕第53号、财企〔2008〕293号等
(三)
利息收入
1
国库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门
财库〔2002〕62号、财综〔2004〕53号等
2
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门
财库〔2002〕62号、财综〔2004〕53号等
3
有价证券利息收入
各有关单位
财库〔2002〕62号、财综〔2004〕53号等
4
其他利息收入
各有关单位
财库〔2002〕62号、财综〔2004〕53号等
(四)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
各有关单位
1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财政部令第35号、财综〔2004〕53号、闽财办〔2010〕22号、财行〔2014〕228号、闽财资〔2018〕12号等
2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财政部令第35号、财综〔2004〕53号、闽财办〔2010〕22号、财行〔2014〕228号、闽财资〔2018〕12号等
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财政部令第36号、财综〔2004〕53号、闽财办〔2010〕21号、闽财资〔2018〕12号等
4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
5
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
财综〔2004〕53号、福建省政府令第153号等
(五)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
交通部门
国办发〔2004〕81号、闽交政法〔2009〕12号等
(六)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税务部门
财综〔2010〕44号、财综〔2021〕19号等
(七)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税务部门
1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钨、钼、稀土)
国务院令第150号、国务院令第222号、福建省政府令第22号、国土资发〔2013〕77号、闽财非税〔2014〕5号、财预〔2015〕205号、财综〔2021〕19号等
2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国土资发〔2000〕174号、财预〔2015〕205号、财预〔2018〕22号、财综〔2021〕19号等
3
矿业权出让收益
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9号、闽财综〔2017〕22号、财综〔2021〕19号、财综〔2023〕10号等
4
矿业权占用费收入
国发〔2017〕29号、财综〔2021〕19号等
(八)
排污权出让收入
税务部门
国办发〔2014〕38号、财税〔2015〕61号、财预〔2015〕205号、闽价费〔2018〕201号、财税〔2020〕58号、闽财税〔2020〕23号等
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出让费两项。
(九)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财综字〔1999〕117号、财综〔2009〕24号、财库〔2011〕122号、财预〔2017〕28号等
(十)
水资源费收入
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181号、财综〔2003〕89号、闽政〔2007〕27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闽价商〔2014〕395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财税〔2016〕2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等
(十一)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
财税〔2016〕116号等
1
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
2
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
3
其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十二)
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各有关单位
财综〔2004〕53号、闽政〔2012〕48号、闽财企〔2014〕34号、福建省政府令第153号、闽财税(2016)25号、闽财税〔2020〕15号等
包括盐田补偿金、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
七
捐赠收入
各有关单位
《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八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一)
上缴管理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务院令第350号、财预〔2015〕205号等
(二)
计提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务院令第350号、财预〔2015〕205号等
(三)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住建(房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财综〔2010〕95号、财预〔2015〕205号等
(四)
配建商业设施租售收入
住建(房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财综〔2010〕95号、财预〔2015〕205号等
(五)
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住建(房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闽政〔1999〕文178号、财预〔2015〕205号等
九
其他收入
(一)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各有关单位
财综〔2004〕53号等
(二)
基本建设收入
各有关单位
财建〔2002〕394号等
(三)
差别电价收入
省电力公司
发改价格〔2007〕2655号、闽经贸能源〔2008〕860号、闽经贸能源〔2009〕39号、发改价格〔2016〕2803号、闽价商〔2017〕114号等
(四)
债务管理收入
财政部门
财预〔2020〕101号等
(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各有关单位
财资环〔2020〕6号、财预〔2020〕101号等
(六)
其他收入
各有关单位
闽财综〔1999〕118号、闽财综〔2000〕109号、闽财综〔2001〕82号、闽价〔2002〕费664号、财综〔2004〕53号、闽财综〔2004〕75号、闽财综〔2007〕40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价费〔2010〕1号、闽财综〔2011〕10号、闽价商〔2011〕432号、发改价格〔2012〕4095号、环办〔2013〕21号、闽价商〔2014〕191号、《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闽价费〔2017〕188号、闽财税函〔2019〕12号、闽财税〔2019〕32号、闽财税函〔2020〕1号、闽财税函〔2020〕12号、闽财税函〔2021〕4号等
包括脱硝电价收入,城市绿化赔偿收入,园林绿化补偿收入,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入,高速公路通行卡(CPC复合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入,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赔偿收入(省本级第三代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赔偿收入免征)等。
十
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各有关单位
(一)
广州执业药师报考条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1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2
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3
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三)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四)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六)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七)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八)
车辆通行费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1
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2
其他车辆通行费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九)
污水处理费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十)
其他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1
其他地方自行试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2
其他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财预〔2017〕62、89、97号,闽财债管〔2017〕25、38、41号等
注:1.《福建省2023年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修订时间截至到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后新增、取消或调整的非税收入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福建省2023年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不包括资金全额上缴中央的非税收入项目报考执业药师学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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