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科目?
2024年全国各地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工作相继开始,直达壹优学
小编整理了2024年上海市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通知,其中包括考试准考证打印,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题型、考试方式等其他事项信息,希望给各位参与评审的学员们带来帮助!
上海省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准考证打印:
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考生可在 2024年7月1-7日期间,登陆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
国家卫生健康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证打印流程:
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国家卫生健康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打印准考证。对于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可到考点申请打印。准考证请考生妥善保管,考试时需凭准考证入场。
上海省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时间:
2024年7月6-7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上海省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科目、考试专业和考试方式:
各考试专业设1个科目,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考试专业详见附件。报考人员应根据现从事的工作,选择合适的专业进行考试,有执业注册要求的,须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并已注册。
上海省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题型:
总题量100题,单选是25-30题,多选是20题左右,共用题干单选题是15题左右,剩下的就是案例分析题35-40题。
以上有关“上海市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科目?”是有直达100小编整理编辑 ,更多考试资讯关注直达100官网或微信公众号,需要学习资料可联系“在线客服”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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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考试成绩查询-成绩查询方式-成绩合格标准
河南省 2024年中药学副高什么时候可以查成绩?在哪里查?有效期为几年?如何领取证书等相关考后政策,想必各位参中药学副高的考生也一定想要了解。那么今天直达壹优学
就整理了关于2024年中药学副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成绩查询入口、成绩合格标准、希望能为您带来帮助。
一、河南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考试成绩查询在什么时候?
河南省2024年中药学成绩查询入口开通时间:考试结束后,计算机自动显示考试分数。
二、河南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成绩查询方式是什么?
河南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成绩查询方式是: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于考后两周内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hrss.henan.gov.cn/)上发布,考生可登录查询。
三、河南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是多少?
河南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考试合格成绩标准是:
1.申报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的人员合格标准为180分(试卷满分是300分);
2.乡镇一下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含派出机构)申请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人员的合格标准为150分(试卷满分300分);
3.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食品药品机构申请全省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人员的合格标准均为180分(试卷满分为300分)
以上是直达壹优学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河南省2024年中药学副高考试成绩查询-成绩查询方式-成绩合格标准”的内容。准备参中药学副高的小伙伴可以点击“领取资料”,免费领取2024中药学副高考试的历年真题等备考资料。还可以持续关注直达100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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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深知备考的重要性,因此我们一直在努力提供最优质、最全面的备考资源。我们的备考资料不仅包括教材、试题和模拟题,还包括一些实用的技巧和建议,以帮助您更好地应对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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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2024年中药学副高考试时间?考试哪些内容?
齐齐哈尔市2024年中药学副高考试时间公布了吗?在几月份考?考哪些内容?考试形式是什么?为了帮助各位考生了解,直达100小编整理详细内容分享如下:
一,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1.网上报名2024年4月23日-5月24日
2.现场确认2024年5月28日-29日
3.考试时间2024年7月6日-7日
考试地点:齐齐哈尔市卫生学校(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健康街1号)。
二、考试内容和形式
1.考试内容为申报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指定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为闭卷、人机对话形式,总分100分;
2.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提供用于本次考试模拟练习软件。
三、成绩有效期
(一)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查询。考试成绩当年有效。领取考试成绩合格单时间另行通知。
(二)高级职称考试为人机对话形式,考试题型为客观题,不存在阅卷人主观因素干扰。不受理除缺考、违纪、零分外的成绩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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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考生备考:全程更新备考资料,打造定制化备考方案
随着考试的临近,备考已成为广大考生无法回避的重要任务。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我们致力于提供全面的、最新的、精准的备考资料,提供即时的更新和指导。
我们的备考资料包括了详细的备考指南,精选的历年考试真题,以及精心制作的在线网课视频。这些资料都是由我们专业团队精心原创并经过反复验证,确保其准确性和有效性。我们相信,这些资源将有助于考生更深入地理解考试内容,更有效地提高应试技巧。
我们深知每位考生都是独特的,因此我们提供定制化的备考方案,以满足不同考生的需求。无论你是初学者,还是有一定基础的考生,
执业药师是干什么工作的我们都能为你提供适合你的备考资源。
我们的目标是帮助你更好地准备考试,无论你面临的是基础知识的学习,还是高难度的挑战。我们将持续更新备考资料,以确保你始终处于备考的最前沿,及时获取最新的考试信息,紧跟考试趋势。
备考是一场持久战,但有了我们的支持和帮助,你将更有信心和有能力面对这个挑战。让我们一起携手,共同打造一个更好的未来。
为了回馈我们的支持者,我们还会定期进行备考押题,我们深信,这是我们对你的信任和尊重的最好方式。我们的押题将基于对历年考试趋势的深入分析和理解,希望能为你的备考之路带来更多的信心和可能性。
我们还提供备考网课视频,这是我们精心制作的在线课程,涵盖了各种考试主题,由经验丰富的教师团队亲自授课。这些视频课程不仅提供了详细的知识点讲解,还有模拟试题和解题技巧的演示,帮助你更有效地掌握考试内容。
总之,我们致力于为考生提供最全面、最准确、最及时的备考资源,帮助你成功通过考试。无论你处于备考的哪个阶段,我们都将竭诚为你提供支持和服务。让我们一起为更好的未来而努力!
纸笔考试的专业有“护理学(初级师)”执业药师首次报考条件,人机对话考试的专业有“药学(初级士)”等112个专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第六条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第七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5、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评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雪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第八条 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第九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病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第十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种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第十六条 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办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第十七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十八条 解放军总后卫生部、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本系统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在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第十九条 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制定。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第二十四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第二十七条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护士(助产士)的继续教育暂依照《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卫生部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卫生部。卫科教发(2000)47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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