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科目?
2024年全国各地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工作相继开始,直达壹优学
小编整理了2024年上海市卫生(副)高级职称考试通知,其中包括考试准考证打印,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题型、考试方式等其他事项信息,希望给各位参与评审的学员们带来帮助!
上海省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准考证打印:
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考生可在 2024年7月1-7日期间,登陆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
国家卫生健康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证打印流程:
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国家卫生健康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打印准考证。对于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可到考点申请打印。准考证请考生妥善保管,考试时需凭准考证入场。
上海省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时间:
2024年7月6-7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上海省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科目、考试专业和考试方式:
各考试专业设1个科目,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考试专业详见附件。报考人员应根据现从事的工作,选择合适的专业进行考试,有执业注册要求的,须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并已注册。
上海省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题型:
总题量100题,单选是25-30题,多选是20题左右,共用题干单选题是15题左右,剩下的就是案例分析题35-40题。
以上有关“上海市2024年临床药学学(副高)考试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科目?”是有直达100小编整理编辑 ,更多考试资讯关注直达100官网或微信公众号,需要学习资料可联系“在线客服”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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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23年中药学副高考试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有关2024年卫生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直达100小编整理内容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1.报名方式:采用先网上报名后现场确认的方式。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原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考生须如实填写个人申报信息,上传相片,打印《2024年度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报名表》(附件3),并持报名表(单位审核并盖章)及相关的证件、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考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再受理。
2.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4月20日—5月10日;现场确认时间:4月21日—5月11日;报名点、考点资格审核时间:4月21日—5月21日。
3.现场确认地点:各市报名人员到各市考点(报名点)进行确认。中直、区直驻邕单位,驻邕部队的考生请到南宁市考点(南宁市卫生人才与考试考务中心,联系电话:0771—2630909、2613923)进行确认。
二、考试费用和缴费方式、时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函〔2014〕713号),全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位考生120元。
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2023年5月29日至6月5日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原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缴费后因考生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试费用不予退还。
三、准考证打印
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请于2023年6月26日—7月2日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原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7月1—2日
8:30-10:30
11:00-13:00
14:00-16:00
16:30-18:30
考场设在各设区市,具体专业场次安排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以上有关“广西2023年中药学副高考试时间及准考证打印时间?”全部内容是由直达100小编整理编辑,希望对备考的小伙伴有所帮助,更是有关卫生高级职称考生政策请关注直达100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如需学习资料请点击“在线咨询”联系客服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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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4年医院药学副高成绩及格分-成绩有效期-成绩查询方式?
河南省2024年医院药学副高考试时间正式确定在2024年7月6、7日举行,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要抓紧时间复习了。另外部分考生对成绩及格分及成绩有效期十分关注,今天直达壹优学
小编为大家分享了“河南省2024年医院药学副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成绩及格分、成绩有效期?”相关考试安排,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了解详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报考的考生可在右侧免费领取考试大纲、历年真题等学习资料哦!
河南省2024年医院药学副高合格标准: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村卫生室人员申报乡镇社区副高级职称的,合格标准为150分(试卷满分为300分);其他人员合格标准均为180分(试卷满分为300分)。
在豫疫情防指〔2020〕14号文件下发前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可免于一次业务考试。享受过参加职称申报评审业务考试免试政策但评审未通过的一线医务人员,再次申报评审时,仍需参加业务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一线医务人员名单可登陆《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222.143.33.75:8006/)查询。
河南省2024年医院药学副高成绩有效期:
202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评价仍采取业务水平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考试成绩三年有效。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2024年度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大于等于2023年度评审计划备案数的,按照不超过2023年度评审计划数的1.5倍推荐参加考试人员;空岗数小于2023年度评审计划备案数的,按照2024年度拟申请评审计划数推荐参加考试人员;无空岗的,本年度不再推荐参加考试人员。
河南省2024年医院药学副高成绩公布时间:
考试结束后,计算机自动显示考试分数。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于考后两周内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hrss.henan.gov.cn/)上发布,考生可登录查询。
以上内容是“河南省2024年医院药学副高成绩及格分-成绩有效期-成绩查询方式?”已经报考的考生可在右方输入联系方式免费领取学习资料或持续关注直达100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届时有关河南省2024年医院药学副高考试报名时间、报名条件、报名流程、考试内容、考试题型、考试方式等相关内容小编会及时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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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报执业药师报考条件,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三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
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变更执业范围是指医生通过积累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在满足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将原有的执业范围扩展到其他领域,如儿科。整个变更执业的过程需要医生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试,以确保医生在新领域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来保障患者的健康。
壹优学医考伴随着医学不断进步和发展,外科与内科的界限逐渐模糊,许多医学领域都产生了交叉。针对此情况,卫生部决定允许具备外科执业资格的医师改为内科执业,以满足社会对多学科医疗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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