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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师考试报名条件 2024广东梅州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梅州考点公告

检验师考试报名条件 2024广东梅州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梅州考点公告

2024广东梅州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梅州考点公告 一、考试专业、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附件) 二、报考程序 分二个阶段: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 (一)网上预报名 时间:2023年12月1-14日。报考人员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www.21wecan.com)“考生管理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国网”)预报名,还须同时登录“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省网”,网址wk.gdwsrc.net)填报报考信息,并上传报考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在国网和省网分别打印《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以下简称《报名申报表》)和《2024年度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表》(以下简称《报名审核表》)。 报考人员须对两网填报信息及省网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清晰度负责。凡未如实填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二)报名点现场确认 报考人员两网均报名成功后,须携现场报考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到相应报名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并自觉服从各报名点要求作出的相关安排。各报名点于2023年12月2-15日期间完成报名确认工作。 1、报考材料。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材料详见《梅州考点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现场确认携带(需在省网上传)的证件及材料》(附件1),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证件(书)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给报考人员。 (1)《报名申报表》和《报名审核表》。《报名申报表》和《报名审核表》各栏目内容须与提交的证件及材料信息一致。 (2)《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梅州考点报名承诺书》(见附件3)。承诺报名时填报信息提交的材料全部真实准确,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一经确认签字,信息不再进行修改。 (3)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所填写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一致。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考点或报名点对学历或学位有疑义的,可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6)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报考医师类、护理类专业的,需提交有效的执业证书。 (7)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医学类相应专业(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人员,须按报考条件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8)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人员(2023年参加本专业考试部分科目已合格人员除外),须提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 (9)因工作岗位变动,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供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满2年的转岗证明。 (10)社会医疗机构报考人员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须包含诊疗科目核定表)。 (11)因换证导致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活动未达到相应年限要求的,需提交换证前注册活动相关佐证。 (12)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历史考生填报的证件类型和证件编号如与上一年度(2023年)不一致的,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报名点申请考试成绩的合并,报名点汇总后提交考点;如未按要求提出申请,将默认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2023年)考试成绩,无法进行两年成绩的滚动管理。 2、报名点设置 市直单位报名点:梅州市卫生健康管理中心(地址:梅州市梅江一路32号),市直单位考生由单位统一将报名纸质材料报送至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梅州市人民医院、梅州市中医医院、梅州市妇幼保健院、嘉应学院医学院附属医院设报名点,负责本单位报考人员的材料现场确认。 各县(市、区)报名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考生报考人员到所在地卫生健康局(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及提交纸质材料。 报考人员务必按照规定的工作期限及时办理报名确认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予补办,且视同自动放弃报考,其网上的预报名无效。 3、报考人员签名确认 对于报名点初步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在国网和省网同步进行确认,并在国网打印报考人员报名信息确认单,由报考人员本人签名确认。 三、缴费 202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须及时登录省网和国网查看资格审核状态,国网经考区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2月8日,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函〔2019〕826号)执行:初、中级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每人每科75元,纸笔考试每人每科65元。 四、准考证打印 2024年4月1-21日期间,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成绩发布 考试成绩由国家卫生健康人才交流中心于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在国家卫生健康人才交流中心官网公布,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成绩单。 点击查看>>> 考试专业、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报名点设置一览表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28日原标题: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梅州考点公告文章来源:https://www.meizhou.gov.cn/zwgk/zfjg/swsjkj/tzgg/content/post_2571429.html

水母网1月17日讯(YMG记者)记者近日从市卫计委获悉,为加强卫生计生行业依法治理,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维护市民健康权益,执业中药师报考条件我市开展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规范年活动。截止到2017年底, 中医执业药师考试条件全市累计监督检查各类单位(机构)共12138家, 青岛执业药师报名条件立案查办453件,移交公安机关8件,取缔无证机构116家,罚款67.5257万元。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手术医师资质分级、准入、周期性医师手术能力评价与再授权机制,对医师手术资质与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手术医师的手术权限与其资质能力相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医学考试网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三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 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检验师考试报名条件,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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