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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主治医师报考条件 2022江苏徐州市卫生高级实践能力考核、卫考、护考徐州考点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急诊主治医师报考条件 2022江苏徐州市卫生高级实践能力考核、卫考、护考徐州考点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2022江苏徐州市卫生高级实践能力考核、卫考、护考徐州考点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202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徐州考点疫情防控及考务组织工作,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及时管控和妥善处理考试期间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政策要求,结合我市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人员防疫要求 (一)考生防疫要求 各报名点、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提前告知考生防疫要求。 1. 考生应在考前14天申领“苏康码”;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以及与有确诊病例(含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或本土聚集性疫情所在县(市、区)旅居史的考生,应在考前完成“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并按规定做好核酸检测。 考试当天,考生应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苏康码”绿码、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或电子报告均可),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并无干咳等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场。 考生应自备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的N95口罩、乳胶手套等,除身份确认外,应全程佩戴;考前考后进行手部消毒。 2.考试当天持“苏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与确诊病例(含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或本土聚集性疫情所在县(市、区)旅居史的考生,应配合实施集中隔离和健康监测;考试当天签到时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有体温异常等可疑症状的考生,应配合安排至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因上述情形被送至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或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考生,或集中隔离期未满、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复阳期、出院观察期,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视同放弃考试资格。 3. 考生须到江苏卫生人才网(www.jswsrc.com.cn)信息查询栏目资料下载中下载填写《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健康申报承诺书》(附后),并于考试当天交给考务人员。 (二)考务人员防疫要求 考点及考试机构应提前做好考务人员健康情况排查工作并签署健康承诺书,考务人员须保证考前14天内无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不得选派“苏康码”非绿码人员。考务人员考试当天报到时应出示“苏康码”绿码,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并无干咳等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场。考务人员考试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随时进行手部消毒,在领取、交接、下发考试物品时保持安全距离;在试卷和答题卡的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应戴好一次性乳胶手套,做好防护。 二、考前工作准备 (一)物资准备。考点及考试机构应提前准备足够数量的红外测温仪、水银体温计、医用口罩(原则上考生须自备口罩)、乳胶手套、洗手液、消毒剂、免洗消毒液、隔离衣或防护服等防疫物品。 (二)预防性消毒。各考点考前应对考场内外环境、空调、鼠标、键盘、桌椅进行全面预防性清洁消毒。考试期间每天开窗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对人员接触频次高的场所、区域及物体表面可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三)合理安排。做好考生入场前流程安排,原则上按照查验“苏康码”及核酸报告、测体温、核验身份、签到等环节分段进行,考场内应提前标识行进路线和考后离场路线,避免人员交叉和形成规模聚集。 (四)场地设置。各考场根据考生人数,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离试室,出入口设置专用防疫通道、外围设警戒线,以备特殊情况时使用。 (五)防疫人员要求。考点安排120救护车、专业医务人员、疾控人员全程驻场,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药品。每个考点增设1名防疫副主考,专门负责考点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考中承担流动巡视职责,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 (六)考后防控。每场次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引导考生错峰出场,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考场内逗留。监考人员应在本试室考生全部离场后,前往考务办公室交接考试专用物品,交接过程中应保持安全距离。每天考试结束后,应进行考场内彻底通风。考试前后应对机考使用的鼠标、键盘等进行擦拭清洁,对纸笔考试试室进行消毒。隔离试室使用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将机考答题数据,或纸笔试卷、答题卡进行单独封装和保存。考试期间疾控人员应指导考试工作人员做好防护,并对隔离试室进行终末消毒。 三、异常情况处理 考试当天报到时,持“苏康码”非绿码、未提供规定时间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未按规定落实防疫要求的考生禁止进入考场。 持“苏康码”绿码的考生,现场测量体温异常以及出现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的,经医务人员排查有流行病学史的,不得进入考场,应立即安排现场救护车送至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无流行病学史的,可安排在隔离试室考试,执业中药师报考条件由疾控人员指导防护。 考生、考务人员入场后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 中医执业药师考试条件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且有流行病学史的, 青岛执业药师报名条件应立即送诊。 考场有人员被安排送至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出现可疑病例被安排送至医院发热门诊就诊的,应同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考试总值班室。对其接触过的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与其近距离接触过的人员需按防疫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各考点应密切追踪送诊人员诊疗情况,如有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应第一时间向省考试总值班室报告,并按属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进行处置,配合做好密切接触者排查、终末消毒等工作。同时,要及时对考生做好解释及安抚工作,稳定其情绪,并防止负面影响扩散。 点击下载>>> 考试考生健康申报承诺书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15日 原标题:2022年度卫生高级实践能力考核、卫考、护考徐州考点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文章来源:http://ws.xz.gov.cn/001/001003/20220615/b9f8aac3-1be0-479d-a67b-f7f0fb98d0b3.html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手术医师资质分级、准入、周期性医师手术能力评价与再授权机制,对医师手术资质与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手术医师的手术权限与其资质能力相符,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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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三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 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变更执业范围是指医生通过积累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在满足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将原有的执业范围扩展到其他领域急诊主治医师报考条件,如儿科。整个变更执业的过程需要医生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试,以确保医生在新领域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来保障患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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