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壹优学医考 > 卫生职称 > 主管中药师的报考条件 2021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

主管中药师的报考条件 2021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

主管中药师的报考条件 2021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

2021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0〕3号),202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4月10、11、17、18日举行。为确保我省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考务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所)承担,考试组织工作按照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1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积极协调公安、工信、保密、纪检监察、电力、交通等部门,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并且要符合《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16〕1379号)等文件规定。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报名有关问题。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由报名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的人员范围,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对上述人员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上述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五)其他相关规定。 1.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毕业证书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2.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4.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5.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6.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执业中药师报考条件因工作变动等原因, 中医执业药师考试条件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 青岛执业药师报名条件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考生可选考其中部分科目,也可全选。2020年参加本专业考试已合格的科目,可以不再报考,只需补考其他科目即可,也可以全部科目都报考。 (二)考试方式及时间。见附件 (三)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坚持预防为主、分类指导、快速响应、落实属地责任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防控原则,始终把考生和考务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全平稳实施。 (二)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的要求,严肃考风考纪,严肃处理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部门的联系,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中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作弊等非法行为。 (四)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函〔2019〕826号)规定执行:初、中级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每人每科75元,纸笔考试每人每科65元。 (五)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务必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的考务工作计划和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所)的具体考务工作部署,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点击下载>>> 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及时间.docx 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原标题: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来源:http://wsjkw.gd.gov.cn/zwgk_gsgg/content/post_3161233.html

纸笔考试的专业有“护理学(初级师)”主管中药师的报考条件,人机对话考试的专业有“药学(初级士)”等112个专业。

医师资格报考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执业医师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第六条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第七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5、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评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雪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第八条 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主管中药师的报考条件,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第九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病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第十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十二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种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第十六条 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办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第十七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十八条 解放军总后卫生部、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本系统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在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第十九条 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制定。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第二十四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第二十七条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护士(助产士)的继续教育暂依照《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卫生部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卫生部。卫科教发(2000)477号文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如有违规或者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eyou:global name='web_attr_2' /}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